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以下简称“分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确保本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设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当遵守分会规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分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四条 分会单位会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在托育相关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托育品牌企业;
(二)从事托育相关领域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
(三)从事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的已备案托育机构。
第五条 分会个人会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托育行业或本分会专业领域内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二)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实际从业者。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了解本管理办法条例及《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规程》;
(二)填写《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会员申请书》
(附件1/2),并提交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登记表;
(三)由分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四)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分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分会秘书处注册会员信息、发放会员证书,并在分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分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优先参加分会活动并享受会员服务;
(三)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托育服务行业相关资源;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规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副理事长:
2.理事会员:
3.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注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无故连续一年拒绝参加分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规程》的行为,经本分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由中国人口学会托育服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